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励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鼓励人民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作斗争,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论功行奖原则。按举报贡献 的大小给予相应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有重大贡献,是指举报人不仅向举报机构举报经济、渎职犯罪案件,而且能积极协查追赃,对侦破案件有重大贡献,或者举报大案要案,案值数额巨大,协助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为举报有功人员保密,奖励不公开进行;
(四)尊重举报有功人员意愿。
第三条 设立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专项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在举报奖励专项基金未建立之前,奖励专项基金向财政申请专款或业务费中列支。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院举报中心具体负责,举报奖励专项基金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对举报经济、渎职犯罪的任何个人或单位,其举报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属于举报有功人员。
第六条 对于匿名举报的有功人员,匿名举报人要求给予奖励的,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有犯罪数额的案件的举报有功个人或单位,根据具体的案件,结合所认定的犯罪数额及实际追缴的赃款赃物、挽回的经济损失等综合考虑可给予以下标准的奖励:
犯罪数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五百至五千元。
犯罪数额在人民币五十万以上至一百万元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二万至五万元。
犯罪数额在人民币百万元以上的,视情况给予五万元以上的重奖。
第八条 对举报无犯罪数额的案件,对举报有功个人或单位的奖励根据其提供举报材料的完整程度、和被举报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的轻重以及社会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确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奖励办法
第九条 对举报有功的个人或单位的奖励,由院举报中心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并交由侦查部门提出意见,侦查部门提出意见时应当附上判决书或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不起诉决定书等案件终结的法律文书。
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的个人或单位的奖励,由检察长批准。需要提交院务会议或检察长办公室会议决定的先由举报中心提出意见再由检察长或主管举报工作的检察长审查后提交讨论。
第十一条 执行举报的经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举报中心及侦查部门的案件承办人需在《执行奖励回执》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判决或不起诉决定以后进行。
第十三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必须由举报人签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由代领人签收。
第十四条 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宣传报道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员的姓名、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于 2001 年 2 月 19 日 通过起正式实施 |